Article 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有: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三)上一年度决算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五)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重大民生事项;

(九)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一)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十二)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十四)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五)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