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机关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关方面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提案机关、提案人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终止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