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