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22 articles
(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
渔业、畜牧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盐业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盐业企业采用环保低碳、节能降耗的制盐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综合利用盐资源及矿产开采伴生盐卤、工业副产盐、高盐废水等,探索盐穴储能,延伸盐化工产业链。
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规定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盐业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保护和合理利用盐业文化遗产,规范和指导展示传统制盐工艺的现场制售盐产品,以盐文化为载体发展地方特色旅游。
在本省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本省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批发网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盐的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名单。
食盐应当在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 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食盐包装上印制健康用盐知识。
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名称、包装、标识等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在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等字样。
同时贮存、运输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企业应当建立分类管理的制度。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时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食盐合格证明文件并取得增值税发票,批发食盐时应当主动出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合格证明文件并向进货者出具增值税发票。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查验供货者资质、食盐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发票等相关凭证。
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确定本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公众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群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评估工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食盐的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盐业主管部门。
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盐供应保障机制,制定符合州情的保障食盐供应实施方案,确保当地食盐持续稳定供应。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食盐供应的要求,可以结合实际给予所辖民族地区食盐运销费用补贴。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省级财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费用补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在本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的社会责任,保持食盐合理库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当食盐价格出现显著上涨等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盐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守法诚信经营情况和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据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用于食品加工的盐。
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及直接对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酒店及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等销售食盐的活动。
食盐零售,是指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向直接食用的城乡居民和非经营性集体食堂销售食盐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