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食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销售的加碘食盐应当符合销往地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碘含量标准,未加碘食盐应当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指引。

食盐应当在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 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食盐包装上印制健康用盐知识。

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名称、包装、标识等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在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等字样。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