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3, 202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2
- Articles
- 44 articles
(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并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
同一行业、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以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工会与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照上述比例协商确定。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工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或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企业、社会组织工会兼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辞退担任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产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企业代表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地方工会的代表参加。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可以设立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应当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会承担其日常工作,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对公司重大问题行使参与决策或者监督权时,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
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在研究有关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由本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按季度直接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依法由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工会因经费不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同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助。
工会经费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各级工会应当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