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以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工会与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照上述比例协商确定。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工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