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2年11月10日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澜沧县人民政府在事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惠民镇人民政府、糯福乡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观保护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一)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文化景观保护、利用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组织拟定相应的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对文化景观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澜沧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文化景观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并通过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等方式筹集。
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文化景观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文化景观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文化景观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文化景观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一)擅自采伐、损毁、移植古茶树或者其他林木、植被;
(二)破坏土地资源,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爆破、钻探、挖掘,开垦、烧荒;
(三)实施影响古茶树生长行为;
(四)种植对古茶树生长有不良影响的植物;
(五)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种子、苗木和野生动植物等外来物种;
(六)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挂牌,擅自移动、破坏界桩;
(七)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景观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擅自设置、张贴广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开发房地产,建设度假村、疗养院、工业厂房等;
(二)修坟立碑;
(三)损毁、分隔防护林、传统民居建筑;
(四)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依法批准实施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文化景观保护区采集野生动物、植物标本的,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文化景观保护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适时发布经营目录,合理引导、依法规范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经营活动。
保护管理机构、澜沧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限期自行清除,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拆除并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