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限期自行清除,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拆除并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