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采集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种质资源,或者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文化景观保护区采集野生动物、植物标本的,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