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2年10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对文化旅游项目予以支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文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
积极培育和扶持文化旅游行业组织,支持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交流和协调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Chapter 2规划和促进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本市促进文化旅游发展政策、文化旅游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依托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提升泉州中山路、西街、城南和晋江五店市、永春五里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功能,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推出具有泉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南音、木偶戏、铁观音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推动非遗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列入旅游线路,开发具有泉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丰富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方式。鼓励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
鼓励利用老街巷、古厝、工业遗存等场所,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等文化服务功能载体,开发富有闽南韵味的古城文化旅游产品。加强泉州古城文化标识的宣传推广,提升泉州古城文化旅游吸引力和影响力。
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发挥乡村山海生态、古厝、民俗、非遗、美食等特色资源优势,开展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避暑疗养等乡村文化旅游活动。支持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建设乡村文化产业馆、体验馆等文化旅游项目,举办乡村文化旅游节等特色节庆活动。支持将当地特色农副产品、工艺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乡村文化旅游商品知名品牌。
文化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文化旅游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推广,采取相应支持措施,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工业文化旅游集群化发展。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计划。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吸引省内外旅游者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实践活动。
(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
(二)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
(三)组织旅游演艺、艺术展览、民俗和旅游节庆活动;
(四)制作和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五)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六)其他能够展示海丝文化、闽南文化、宗教文化和华侨文化等泉州多元文化的活动。
支持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等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进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文化产业园区,开展常态化演出。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加强泉州美食的宣传推广。
推行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民宿开办承诺备案事务由所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集中办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属地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促进民宿发展指导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民宿发展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夜间经济文化旅游品牌,支持夜市、夜游、夜购、夜演等夜间消费业态发展。在避免扰民的情况下,鼓励利用城镇广场、商业街区、文化场所等依法设立夜市活动场所,引导发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景区(点)开展夜间游览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建设、修缮和提升老字号特色商业街,汇聚各类老字号商铺,增加城市人文景观和商业功能,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增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文化旅游产业投入、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效益作为其所出资的国有文化旅游企业的重要考核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行社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客源,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鼓励高星级酒店投资和建设,在信贷支持、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Chapter 3保障和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基金,重点支持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宣传推广、文化旅游企业转型升级以及人才培养引进等。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符合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考试制度。鼓励职业院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开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鼓励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文化旅游专题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以上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每年盘活利用一定数量的低效用地依法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利用荒地、荒山、荒滩依法开发建设文化旅游项目。支持企业依法利用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或者闲置生产装备、设施,在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支持建设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重点的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允许依法使用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允许依法使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
支持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并且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的用海方式,开发海洋文化旅游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往主要景区、特色村镇的道路交通,结合道路规划建设,打造风景旅游道路;完善古城串联其他景区景点的交通网络,优化机场、车站、码头到旅游集散中心的交通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通往各景区的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文化旅游交通标志。
机场、车站、码头、景区、酒店等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和配备咨询站、停车场、旅游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文化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支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文化旅游应急救援,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文化旅游巡回审判点、警务室等,及时化解旅游纠纷矛盾,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文化旅游投诉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