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游客中心、休闲驿站、交通集散服务设施等,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投诉、救援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往主要景区、特色村镇的道路交通,结合道路规划建设,打造风景旅游道路;完善古城串联其他景区景点的交通网络,优化机场、车站、码头到旅游集散中心的交通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通往各景区的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文化旅游交通标志。

机场、车站、码头、景区、酒店等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和配备咨询站、停车场、旅游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