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用林、用海指标,满足文化旅游项目的合理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以上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每年盘活利用一定数量的低效用地依法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利用荒地、荒山、荒滩依法开发建设文化旅游项目。支持企业依法利用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或者闲置生产装备、设施,在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支持建设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重点的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允许依法使用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允许依法使用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
支持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并且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的用海方式,开发海洋文化旅游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