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2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2年8月30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书房建设、运行与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书房有关工作。
Chapter 2建设
编制城市书房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和公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书房发展方向、数量、规模、类型和布局等。
城市书房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免费提供场馆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运作模式、建设标准、场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费用承担、合作期限、安全责任以及协议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
(一)公开征集选址。根据建设计划向社会公开建设数量,征集建设地点,征求公众意见。
(二)组织评审。对建设地点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选址。
(三)公告。确定选址后,向社会公告选址的信息。
(一)建筑面积较大、文献信息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市书房;
(二)利用乡镇(街道)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社区城市书房;
(三)居住区配套建设的体现生活品质的居住区城市书房;
(四)依托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建设的旅游特色主题城市书房;
(五)依托地方优势产业和重要行业建设的专业类城市书房;
(六)城市书房发展规划规定的其他类型。
(一)选址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
(二)外观设计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体现地域人文特色;
(三)采用统一文字、图像标识,规范命名;
(四)合理设置内部分区,配备阅览座席以及无障碍设施;
(五)配备文献信息管理系统和自助借还设施设备;
(六)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容灾备份、视频监控等必要设施设备;
(七)房屋质量符合安全规定,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八)纳入城市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识别系统和互联网地图标注系统;
(九)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一)未按照相关标准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建设城市书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停止城市书房的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市书房用途,或者缩减城市书房建设面积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合作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Chapter 3运行
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运行,对县(市)公共图书馆开展城市书房业务进行指导。
县(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运行。
城市书房建设运行服务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经法定程序报批后发布。
(一)负责城市书房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组织实施城市书房建设运行服务标准;
(二)负责统一配置文献信息,统筹建设城市书房文献信息管理系统和通借通还服务网络;
(三)负责城市书房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
(四)负责配备和培训城市书房管理员;
(五)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六)负责组织招募、培训志愿者;
(七)法律、法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书房名录编制、公布、调整的标准和程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配置文献信息应当兼顾纸质信息、数字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中心城市书房应当设置党建资料阅览区、少年儿童阅览区、视听阅览区;
(三)中心城市书房、旅游特色主题城市书房应当设置地方历史文化专区;
(四)专业类城市书房应当设置相关专业领域中外文献信息专区。
对不宜外借的城市书房文献信息,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城市书房应当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通过暂停开放、部分开放、预约限流、线上服务等方式,保障读者生命健康安全。
文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书房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的安全。
城市书房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暂停部分服务或者暂停开放的,应当经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一)城市书房服务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城市书房管理混乱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三)城市书房不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经限期整改仍不达要求;
(四)免费提供场馆的城市书房合作单位在合作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或者在期满前停止合作;
(五)其他应当退出城市书房名录的情形。
Chapter 4服务
(一)查询、借阅文献信息;
(二)开放阅读、学习的公共空间;
(三)举办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
(四)开展阅读推广和文化交流活动;
(五)其他服务项目。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开放时间、服务范围、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文献信息按照标准配置,有序摆放、及时更新;
(三)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四)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使用便利;
(五)内部环境安静、整洁、有序;
(六)解答咨询和提供服务热情、专业、快捷;
(七)城市书房其他服务规范。
城市书房应当创新服务模式,加强物流合作,为读者提供点对点、订单式网络借阅服务。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档案,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待。
城市书房负责组织志愿者参与图书管理、借阅咨询、阅读辅导和阅读推广等具体服务工作。
在城市书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文献信息;
(二)损毁城市书房设施设备;
(三)携带宠物;
(四)占座、打游戏;
(五)吸烟,在阅览区用餐、吃零食;
(六)聊天喧哗、嬉戏、吵闹、拨打接听手机;
(七)其他违反城市书房管理制度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城市书房管理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城市书房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