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书房读者应当遵守城市书房管理制度,爱护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共同维护良好的阅读学习环境。

在城市书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文献信息;

(二)损毁城市书房设施设备;

(三)携带宠物;

(四)占座、打游戏;

(五)吸烟,在阅览区用餐、吃零食;

(六)聊天喧哗、嬉戏、吵闹、拨打接听手机;

(七)其他违反城市书房管理制度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城市书房管理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城市书房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