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8,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5, 2022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认定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记制度。
申请人应当实名申请登记,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及时提示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市场主体仅需将主营项目、许可项目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经营项目分类标准予以确认并登记。
市场主体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未经许可开展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符合住所托管要求的市场主体,可以将指定的场所登记为住所。
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变更名册并申请变更登记,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等材料。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市场主体公示前款规定的材料和事项应当合法、准确、完整。公示虚假信息的,应当将其违法失信行为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自主公示信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经抽查发现异常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核查期间,登记机关可以对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作出标注。
托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要求建立托管服务工作台账,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约定以托管服务机构的住所申请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活动的,应当向托管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流程,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智能化,便利市场主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全程线上办理登记。除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登记机关不再收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职文件等材料。
托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确认登记中依据本规定和相关制度尽责履职、未牟取私利,但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