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场主体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并记载于章程(合伙协议)。

市场主体仅需将主营项目、许可项目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经营项目分类标准予以确认并登记。

市场主体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未经许可开展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