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认定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记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