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推进市场主体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市场主体应当在设立时或者下列事项变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网通办”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市场主体公示前款规定的材料和事项应当合法、准确、完整。公示虚假信息的,应当将其违法失信行为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