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场主体违反本规定,未及时公示有关材料和事项或者公示的信息违法、虚假、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托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