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7,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7, 2021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06年12月2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城市公共客运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安全营运、优质服务的原则。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设施,逐步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Chapter 2规划建设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优先发展符合环保要求、运输效益较高的大容量车辆,逐步淘汰运力低、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交通专项规划,结合道路建设情况,逐步开设城市公共客运专用车道,设置优先通行信号,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科技水平。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改变场站等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批准,按照规划就近归还用地;没有条件归还的,依法补偿。
新增、调整、关闭线路、站点,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论证等方式确定;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进行听证。确定实施7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线路、站点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本市道路状况设置;
(二)标志、文字规范醒目,场站名称中、英文对照准确;
(三)本站、下站、沿线站名、运行方向以及首末班次发车时间清晰准确;
(四)乘车须知、里程价格对照表、服务公约和监督电话号码齐备;
(五)有方便乘客候车、乘车的服务设施;
(六)夜间亮化符合规定。
Chapter 3经营服务
出让计划、方案应当有利于降低成本、费用。
核准的线路、出租汽车总量,应当向社会公布。
禁止伪造、涂改、冒用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一)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二)车辆依法投保;
(三)车厢内设施齐备完好,标志设置规范;
(四)按照规定安装、送检计价器;
(五)按照规定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按期轮休,定期保养车辆;
(六)车辆按照规定标明经营单位、车辆编号、线路站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七)不擅自停业、歇业、终止营运;
(八)不指使、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一)持有国家规定的证、照;
(二)按时、准确播报站名、乘车注意事项;
(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维护车内秩序;
(四)按照规定标准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合法票据;
(五)不滞站揽客、甩站甩客、站外带客;
(六)对老、弱、病、残、孕、幼,以及需要紧急救助人员优先提供服务。
(一)按照最佳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二)不划地经营;
(三)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四)营运时间不拒载乘客;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另载客。
(一)车辆未标明收费标准的;
(二)计价器无有效期内鉴定合格印、证的;
(三)不使用计价器的;
(四)不出具合法票据的;
(五)中途停止服务的。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
(二)在禁止停车的地点拦车、下车的;
(三)不遵守乘车安全规定,又不听劝阻的;
(四)不投币、购票,拒绝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的;
(五)无人陪护的丧失自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
Chapter 4监督管理
楚的,立即处理;需要调查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0日。受理的投诉处理完毕,应当将结果反馈投诉人。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并且提供相关材料。
因乘客投诉需要对营运车辆设施进行检测、鉴定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应当实行公平、统一的低票价,票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核定票价应当进行听证。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依据法律、法规,优待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乘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予以补贴。
经营者的考核结果,作为申请线路、出租车经营权的条件,记入信用档案,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一)索取、收受财物;
(二)违法收费、罚款、扣车;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没有公布的项目,经营者有权拒缴。
(一)损毁、侵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二)擅自移动、改变、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三)在场站、站点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停放其他车辆。
Chapter 5法律责任
辆营运证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伪造、涂改、冒用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尚不构成犯罪的,指定停放地点接受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Chapter 6附则
(一)城市公共交通,是指由城市大、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二)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或者出租汽车按照乘客意愿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活动;
(三)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指公共交通场站、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等设施。
1999年6月16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