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本条例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城市公共交通,是指由城市大、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二)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或者出租汽车按照乘客意愿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活动;
(三)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指公共交通场站、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