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