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2年6月30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传染病医学观察和检测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疾病传播、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处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时,由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卫生机构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包装和标识,分类收集、贮存。
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以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雨淋、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四)易于清洁和消毒;
(五)避免阳光直射;
(六)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应当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具有防雨淋、防渗漏、防扬散等功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贮存柜(箱)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建设暂时集中贮存点,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等配置贮存柜(箱)和专用包装袋。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督促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合理规划行车路线,避开人口密集区域、交通拥堵的道路和时段。
转运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清洁。
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污染隐患的设施或者方法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以及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情况;
(三)医疗废物管理资料台账建立和保存情况;
(四)相关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资源,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一)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的;
(四)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