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处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时,由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卫生机构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