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统一布局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场所,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疾病传播、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