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下列监督检查:

(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情况;

(三)医疗废物管理资料台账建立和保存情况;

(四)相关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