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0, 2022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2
- Articles
- 64 articles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并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各级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运营维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安全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营。
Chapter 2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内设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责任主体对各类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四)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五)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处置;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普法宣传、典型案例宣传等警示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三)配合制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调整产业布局,提升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业准入等措施,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六)加强针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三)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
(四)指导本区域内社区基层组织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应急救援、监督检查等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配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Chapter 3监督管理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共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通过数据核查比对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一)从事高危生产经营的;
(二)人流量大或者人员密集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过人员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上一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时,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
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在保管期间,存在泄漏、腐蚀、中毒、燃烧、爆炸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经专家评估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同时,通过无害化、无毒化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本部门不具备相关处置能力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物品处置机构及时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危险物品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事故调查时,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对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后仍然不予整改的;
(二)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治,经核查属实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五)一年内发生两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参加安全生产教育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拒不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道歉,或者拒不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4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内部监督。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经辨识存在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并在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警示标志。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监测等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三)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
(四)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涂装、危险物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相邻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Chapter 5社会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行业协会应当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工作协助;
(五)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有关案例的宣传。市、区广播、电视台以及政府运营的网络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时段免费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具体片源、时长等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协商确定。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或者未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定期统计分析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或者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和第三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的;
(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通过租借、挂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获取资质、资格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Chapter 7附则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三)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储存单位;
(四)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实际控制人。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和评审等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