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4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Article 35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