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据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22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2
- Articles
- 59 articles
(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一)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制作的数据。
(五)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旅、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制作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六)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公共数据的行为。
(七)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统称公共数据。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工作;网信部门依法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数据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等数据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数据管理、数据应用等数据相关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指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Chapter 2数据处理和安全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四)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数据;
(五)制作、发布、复制、传播违法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四)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六)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防止数据丢失、篡改、破坏和泄露,保障数据安全;
(七)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国家核心数据的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且收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相适应;
(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收集;
(三)自然人数据以有效身份号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以地理编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
(四)收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收集数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现与其相关的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出校核申请,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的数据,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市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数据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
Chapter 3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按照本条例规定纳入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数据依法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自然人、法人、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物联感知等基础数据库,以及跨地域、跨部门主题数据库,依托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系统。
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共享和开放系统;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合。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发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适时更新。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编制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相关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将政务数据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根据全市数字化发展和相关行业数字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服务数据目录。相关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服务数据目录将公共服务数据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和开放的类型,并定期更新。
列入有条件共享、开放,不予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之间共享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共享系统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共享申请。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申请共享公共数据的,应当明确应用场景;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市数据主管部门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不能确定能否共享的,答复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向提供数据的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征求意见。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市数据主管部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无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系统获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系统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开放申请。
市数据主管部门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不能确定能否开放的,答复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向提供数据的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征求意见。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市数据主管部门。
开放利用协议应当约定拟使用数据的清单、用途、应用场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以及协议期满后数据的处置、数据使用情况反馈等内容。开放利用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申请人应当按照开放利用协议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数据,并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不得违反约定将获取的公共数据用于约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所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以获取的公共数据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授权运营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但是可以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获取收益。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Chapter 4数据要素市场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研发数字技术、推进数据应用,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加强对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机构自律规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并在提供服务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
(二)审核数据交易双方的身份;
(三)留存相关审核、交易记录;
(四)监督数据交易、结算和交付;
(五)采取必要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交易安全;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鼓励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Chapter 5发展应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开放数据、算法、算力等资源,推动数据融合共享和资源配置优化,提高数据资源利用效率,培育协同共生的数字产业生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建立健全平台规则、投诉举报等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构建城市信息模型,建设统一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平台,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实现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基层服务"一网治理"。
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等另行制定。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支持和引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化发展相关专业,逐步提高相关专业招生比例,培养数字化发展创新型、应用型、融合型人才。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数字化发展公益性宣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意识,提升应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Chapter 6区域协同
本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促进数字认证体系建设,推动电子证照等跨区域互认互通。
本市与四川省协同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优化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布局,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算力、算法、数据集约化和服务创新,加快融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数据目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数据汇聚至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
(四)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校核申请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数据质量管理的;
(七)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
(八)篡改、破坏、泄露数据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一)未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的;
(二)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公共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