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经审核同意开放的,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开放利用协议,并抄送提供数据的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
开放利用协议应当约定拟使用数据的清单、用途、应用场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以及协议期满后数据的处置、数据使用情况反馈等内容。开放利用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申请人应当按照开放利用协议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数据,并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不得违反约定将获取的公共数据用于约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所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以获取的公共数据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