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物联网感知系统等数字基础设施作为医疗卫生、教育、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民用场所的基础配套设施,根据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在规划设计方案时进行配建,预留数字基础设施所需场地、电力、传输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用。
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等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