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数据目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数据汇聚至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
(四)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校核申请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数据质量管理的;
(七)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
(八)篡改、破坏、泄露数据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