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5, 2022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2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计划拟订、组织协调、典型选树、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倡导
(一)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三)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四)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发挥慈善平台作用,弘扬江海慈善文化,构建人人参与的捐赠机制,畅通为民惠民项目救助渠道,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完善慈善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
对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捐献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红十字会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推广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现场救护。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常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
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优先使用环保再生产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
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
推进文明健康用餐,拒食野味,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节约、文明健康用餐提示,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社会交往等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以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移风易俗、文明出行、文明就餐、文明旅游、文明观演等具体促进办法。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前款规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不文明行为治理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演唱演奏、商业宣传、跳广场舞、举办婚丧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在网络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非法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四)违法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空间,在共有绿地种植农作物,私拉乱接电线,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建筑物公共门厅、室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五)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贴,散发商业广告、传单影响环境卫生;
(六)损毁公共设施,破坏公共绿地树木花草;
(七)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十)在禁烟区吸烟,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十一)机动车违规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向车外抛掷物品,在禁鸣区鸣笛,非法改装机动车噪音扰民,违规停车;
(十二)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十三)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护栏;
(十四)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要求佩戴口罩、配合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处置废弃口罩等;
(十五)其他不文明行为。
(一)携犬出户不系犬绳;
(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携犬进入学校、医院、文化艺术场馆、体育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工作状态的导盲犬、军警犬除外);
(五)携犬乘坐电梯不采取怀抱犬只、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等措施避让他人;
(六)在禁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七)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本市市区、县(市)的禁养区范围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体型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适时予以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提出治理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情况。
Chapter 4推进与保障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校本课程体系,制定文明行为细则,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引导家庭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加强道德修养、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儿童和青少年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大中型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大型商场、三星以上酒店、二级以上医院的停车场等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不得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无障碍厕位、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携犬出户不系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学校、医院、文化艺术场馆、体育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乘坐电梯不采取怀抱犬只、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等措施避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禁养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
(二)对相关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投诉等不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