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
(二)对相关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投诉等不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