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适时予以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提出治理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