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9, 2021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2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21年10月29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大沙河保护区,包括保护管理区和规划控制区。保护管理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
大沙河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沿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沙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大沙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沿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大沙河保护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沙河保护区内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沙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大沙河建设和保护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大沙河保护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开展大沙河保护。
对在大沙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涉及大沙河保护区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与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相衔接。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流域专业规划;
(二)统筹大沙河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
(三)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兼顾绿化、休闲、健身、娱乐等功能;
(四)合理处理业态发展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等与大沙河整体景观风貌之间的关系;
(五)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提升大沙河文化品位。
(一)保护管理区、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
(二)防洪排涝、水资源调配与利用、岸线保护与利用;
(三)水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保护;
(四)产业发展布局;
(五)建设空间布局;
(六)景观风貌设计;
(七)其他内容。
产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一)建设滨河项目,应当符合建筑高度控制和后退距离等要求,保护天际轮廓线,构建协调统一、功能复合的滨水空间;
(二)建设公路、桥梁等,应当避让天鹅、黑鹳、中华秋沙鸭等野生动物栖息地,设置防噪声屏障等降噪设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三)建设绿地,应当充分利用乡土植物,合理搭配乔灌木,丰富植物的色彩搭配和层次组合,形成合理的植物群落结构;
(四)建设生态廊道,应当利用现有设施,与农林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依托大沙河自然资源与焦作历史人文资源,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绿色休闲空间;
(五)建设文化旅游设施,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永济渠、小丹河)文化、姓氏根亲文化、名人文化、南水北调焦作精神等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体现本市旅游形象;
(六)建设体育设施,应当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设置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并清理现场,恢复河道原状。
Chapter 3防治和保护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大沙河生态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沙河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大沙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依法报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沿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对大沙河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加固堤防,保障行洪畅通。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非法砍伐林木,毁损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等;
(二)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
(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擅自开挖鱼塘等;
(五)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进行捕捞;
(六)清洗车辆、动物或者其他物品;
(七)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
(二)在堤防、护堤地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筑坑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四)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工程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Chapter 4监督和管理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沙河保护工作纳入对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一)根据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巡查事项、巡查要求及具体规范;
(三)建立大沙河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危险区域设置必要的防护栏(网)、安全警示标识等规范统一的防护设施;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一)监督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沙河保护管理制度;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大沙河保护工作;
(四)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大沙河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组织联合执法;
(五)组织开展大沙河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沿河县(区)大沙河保护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沙河保护组织协调、统筹管理等工作。
进入大沙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大沙河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活动实施方案应当载明举行活动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安全救援、应急处置等事项。
大沙河保护区内发生汛情灾情、环境污染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清洗车辆、动物或者其他物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排污许可条件准予排污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四)对相关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