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排污许可条件准予排污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四)对相关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