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为了维护河道防洪效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
(二)在堤防、护堤地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筑坑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四)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工程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