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Chapter 2评价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
(三)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流域水电规划;
(四)流域、区域涉及河流、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
(五)内河航运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省道公路网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七)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他需要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前款所称的产业园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新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
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生态保护目标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有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方案,规划区域整体性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与建设、生态补偿等环境保护方案,以及与周边区域开展联防联控等对策、措施;
(二)规划区域资源能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环境质量改善等目标、指标性管控要求;
(三)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以清单方式列出产业园区或者其他区域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跟踪监测计划。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Chapter 3审查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未按照规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本省设立的其他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不少于五名,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参与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审查小组成员。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
(一)基础资料、数据真实;
(二)评价方法适当;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准确、可靠;
(四)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有效;
(五)对征求意见的采纳与不采纳情况进行了合理说明;
(六)内容完备,不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科学。
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审查意见形成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送规划编制机关。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和环保基础设施现状;
(二)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三)政策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资源承载力分析和跨区域环境影响。
前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进行补充完善。
Chapter 4跟踪评价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等相关要求,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规划已实施部分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对规划的后续实施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并将建议及时反馈规划编制机关和规划审批机关。
Chapter 5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对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未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对未按照规定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等相关要求的;
(二)未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监测报告的;
(三)未按照要求将年度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