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拒绝签字的,视为不同意。

审查意见形成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送规划编制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