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规划编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