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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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违法建筑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筑的继续状态。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安全监管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巡查监督,帮助农户办理建房手续,及时报告违法建筑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一)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的;
(二)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的;
(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前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鉴定。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乡村违法建筑面积不超过许可面积10%的;
(三)房屋因灾灭失、危房等特殊原因,未经批准在原来宅基地上按原高度、面积重建的;
(四)以房屋改建或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未改变原高度、面积的。
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住房建设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可以补办手续。
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立即组织拆除。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土地用途变更、景观改造等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处置违法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或者为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核发相关证照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