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处置违法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或者为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核发相关证照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