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5,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64 articles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
(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
(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产业发展区域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根据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商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房屋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防、财政、科技、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并为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产业、建筑、交通、生态环境、城市安全、文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另行规定。
城市更新指引、更新行动计划、更新方案以及城市更新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措施等,应当同步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Chapter 2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编制城市更新指引过程中,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
(二)破解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
(三)聚焦城市发展重点功能区和新城建设,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注重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拓展文旅空间,提升城市魅力;
(五)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多元融合的“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强化产业发展统筹,促进重点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创新能级;
(七)加强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运行保障,提升城市韧性。
确定更新区域时,应当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对更新建议进行归类和研究,并作为确定更新区域、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重要参考。
更新行动计划主要内容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评审、审议和公布等程序。
Chapter 3城市更新实施
零星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可以由物业权利人实施。
根据前两款规定,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更新的,可以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
属于历史风貌保护、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市政基础设施整体提升等情形的,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更新统筹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情况和更新需要,可以赋予更新统筹主体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前期准备、配合土地供应、统筹整体利益等职能。
区域更新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方案、项目组合开发、土地供应方案、资金统筹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要求等内容。
编制规划实施方案,应当遵循统筹公共要素资源、确保公共利益等原则,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开展城市设计,并根据区域目标定位,进行相关专题研究。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更新统筹主体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的指导。
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资源部门对区域更新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分工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项目更新方案的意见征询、认定、公布等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一)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综合管廊、综合杆箱、公共充电桩、物流快递设施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区;
(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综合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四)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五)完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
(六)通过对既有建筑、公共空间进行微更新,持续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环境品质;
(七)按照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八)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地区一体化更新建设;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更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考虑更新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抗震、消防功能整体性提升方案,综合运用建筑抗震、消防新技术等手段,提升更新区域整体抗震、消防性能。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建筑结构差、功能不全的公有旧住房,确需保留并采取成套改造方式进行更新,经房屋管理部门组织评估需要调整使用权和使用部位的,调整方案应当充分征求公房承租人意见,并报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与公房承租人签订调整协议,并明确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协议方可生效。
公房承租人拒不配合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公房产权单位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公房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的,由作出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拆除重建、成套改造项目中涉及私有房屋的,更新协议、调整协议的签约及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既有多层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加装电梯工作。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依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协调、推进工作。
Chapter 4城市更新保障
鼓励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活动,发挥金融对城市更新的促进作用。
对零星更新项目,在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空间等公共要素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转变用地性质、按比例增加经营性物业建筑量、提高建筑高度等鼓励措施。
旧住房更新可以按照规划增加建筑量;所增加的建筑量在满足原有住户安置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间的,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配套设施用途。
物业权利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房地产权益转让给市场主体,由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存量补地价和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城市更新涉及旧区改造、历史风貌保护和重点产业区域调整转型等情形的,可以组合供应土地,实现成本收益统筹。
城市更新以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可以按照相应土地用途和利用情况,依法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期限。
对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可以通过扩大用地方式予以整体利用。
城市更新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在土地价格市场评估时,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
城市更新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规划实行异地补偿;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新增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以及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可以给予容积率奖励。
鼓励既有建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更新改造,改善功能。
经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在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前提下,功能优化后予以利用的,可以依法改变使用用途。
鼓励旧住房与周边闲置用房进行联动更新改造,改善功能。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归集除优秀历史建筑、花园住宅类以外的公有房屋承租权,实施城市更新。
公有房屋出租人可以通过有偿回购承租权、房屋置换等方式,归集公有房屋承租权,实施城市更新。
鼓励存量产业用地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实施更新,通过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创新土地收储管理等方式,完善利益平衡机制。
鼓励产业空间高效利用,根据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分级实施相应的能源、规划、土地、财政等政策,促进产业用地高效配置。
鼓励更新统筹主体通过协议转让、物业置换等方式,取得存量产业用地。
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向市场释放存量土地,促进存量资产盘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Chapter 5监督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要素供给、产业绩效、环保节能、房地产转让、土地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应当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未约定产业绩效、土地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存量产业用地,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的管理要求以及履行情况纳入城市更新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实现更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于有违约转让、绩效违约等违反合同情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更新情况评估。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城市更新的各项工作。
Chapter 6浦东新区城市更新特别规定
支持浦东新区深化产业用地“标准化”出让方式改革,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Chapter 7法律责任
Chapter 8附则
对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的计划、实施等方面,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市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