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更新情况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