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

(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

(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