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21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参与制定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工作。
Chapter 2选型配置和生产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交通流量等要求的电梯。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
新建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告知电梯的数量、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建的公众聚集场所、住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远程监测装置、视频监控设施,电梯机房内加装空气调节器等环境温度控制设施、设备。
推进在用电梯轿厢和井道实现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训服务。
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在用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并且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维修价格和质量保证期限。
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修理、改造业务。
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电梯使用单位依法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修理、改造。施工单位对其修理或者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实施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标牌,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Chapter 3使用
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岗位责任、日常巡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须知、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等标识;
(三)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
(四)按照规定对电梯公共接触部位进行清洁和消毒;
(五)不得在电梯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六)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七)装修电梯轿厢,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不得改变轿厢、层门的结构;
(八)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的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电梯的安全;
(九)实行电梯运行值班制度,确保电梯使用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的联系正常、应急救援通道安全畅通,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十)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采取规范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发现电梯困人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电梯需要停止使用的,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并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
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修理、改造、更新、安全评估等费用的筹集、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动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已经灭失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以及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在出入口滞留;
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七)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垃圾、便溺;
(八)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
(九)携带犬只乘坐乘客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十)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十一)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职责。
发现乘用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Chapter 4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鼓励电梯使用单位优先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质量较好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推行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确保其维护保养、修理的电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制造单位的要求;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传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执行等信息;
维护保养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在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监督维护保养人员严格按照维护保养计划要求实施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
公示维护保养内容、时间、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故障难以排除的,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
针对不同类型电梯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以及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电话,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做好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记录,如实记载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情况,记录至少保存四年;
不得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安全正常使用;
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
在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将电梯维护保养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根据使用单位委托,可以增加对公众聚集场所、整机投入使用满十五年或者故障频发电梯的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
(三)使用已经报停、注销使用登记证书电梯的;
(四)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情形。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电梯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电梯检验、检测,并自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合格的,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当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传输检验、检测数据。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情形。
(一)整机投入使用满十五年的;
(二)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的;
(五)因受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示。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安全评估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安全评估报告保存至少五年。
电梯安全评估规程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Chapter 5监督管理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梯乘用人的个人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其他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第三方,通过采取抽查维护保养电梯情况等方式,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对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保持专用应急求助电话号码96333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电梯事故发生情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发生事故的电梯编号、时间、地点,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