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