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岗位责任、日常巡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须知、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等标识;
(三)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
(四)按照规定对电梯公共接触部位进行清洁和消毒;
(五)不得在电梯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六)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七)装修电梯轿厢,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不得改变轿厢、层门的结构;
(八)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的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电梯的安全;
(九)实行电梯运行值班制度,确保电梯使用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的联系正常、应急救援通道安全畅通,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十)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采取规范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发现电梯困人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电梯需要停止使用的,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并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
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